湿黯枝头

杜正胜:《编户齐民》

编户齐民意味着脱离封建,成为国君治下的的平等人民。但这里的平等与当代的价值内涵不可同日而语,其目的有效掌握人力资源,以供国家役使。从名籍到户籍,从家长到全民,只记录个人的名籍和全家男女皆录、老幼靡遗的户籍制度最大的差别在于,户籍取代了古往族群连系而成为统治者动员人力的主要凭借,从而彻底控制人力,征取徭役。就内部而言,其原因有统治阶级内部的自动分化,大宗沦落为小宗;就外部压力而言,则在于列国封建秩序之紊乱,国君公民与贵族领民区别之消失,以及国野界限之泯灭。春秋二百余年,少数贵族的扩张甚至最终取代国君,更多的贵族则渐次沦亡,这两种因素综合起来,最终促使封国内分属国君与不同贵族之人民的身份逐渐整齐划一。

如雷海宗在《中国文化与中国的兵》所指出的,理解兵制对于理解中国尤其重要。列国争雄,扩大征兵, 兵役者从城邦时代国人之正卒扩大到所有的农民, 从有限制、有条件的征兵扩大到全民皆兵。在扩大征兵的过程中,连带出现新的兵制和新的战术,具体而言就是战争的主体从战车体系转变为步兵体系,从封建武士转变为徒兵军队。徒兵的增加既促进齐民阶层之出现,也提高齐民在军队组织的重要地位,这就必然导向以歼灭为主要目标的战争形态与「一将功成万骨枯」的战争结局。

行政制度的变化同样与兵制息息相关。所谓「郡县」,县以「悬」解,因其地与中央政府统治之地不相接壤,如以线系悬于于国都,多为小邦国都或贵族都邑被征服或没收,而成为大国国君的直属。郡者群也,人所群聚谓之郡,郡始初多从边疆军事区设起。秦征服六国之间不断设郡,最终分天下为三十六郡。行政系统和军队密切配合,行政系统有一户,军队组织有一丁。战时乡里之民为兵,乡里长官为各级首长。军政一体、兵农不分,虽古已有之,但必自编户齐民出现,才真正全民皆兵,而此时地方行政系统也渐成。封建制到郡县制转型之际,军政长官亦兼民政首长,具有文武双重身份(军政一体本是封建时代传统,封建贵族皆文武全才。过渡期的军政一体因袭于此,但本质性已悄然转变。)

随着兵源之扩充,军队的什伍制也逐渐渗入闾里行政组织中。战国以降,平民编伍大体以居宅为基准,举凡编户之民都被制入伍制。 闾里制伍之后,聚落的人群结构发生很大的改变。古代里邑合族聚居,形成休戚与共的一体感,可以称作「共同体」。闾里本是相保、相受、相葬、相救、相赒、相宾的小共同体,什伍制一旦形成,则成为一个相伺、相料、相察的冷酷社会。人民不流亡,赋税徭役的来源稳定,统治者则高枕无忧,此之谓「为国之本」。

在土地制度层面,耕者对其耕地之权属与「编户齐民」的形成同步(自然也与「全民皆兵」同步),土地的私有权逐渐确立,以此法权基础,中国传统精耕细作的农业技术才获得发展的温床。从封建制到郡县制的转变过程中,政府权利日益扩张,封建贵族纷纷崩溃,编户齐民逐渐出现。这些世变自春秋中晚期以下愈演愈烈,二农民所受之田则逐渐具备类似于封建贵族土地的法权。在新受田制中,耕者对于他的田地是有名分的。政府控制土地和人民,于是征租税、差徭役、调兵丁;人民直接向政府负责,尽粟米、布帛、力役之征的义务。 凡国家公民身份齐等,编入户籍,同时名田,土地私有,自然会在买卖、兼并中改易地主,因此到了秦朝田籍须大加整顿,全国人民申报田地,意味着人民土地私有制在法权上完全确立。人民可以私有土地,才有意愿精耕细作,这构成了中国传统两千年社会的农业基本形态。

在封建城邦,人群以「族」的形式聚集。「族」,旗下一矢之形。不同领主的领民或行政地区的人口分别在所属旗下,以旗表示他们的集团。远古时代一群人共同打猎作战,弓箭为武器,旌旗为象征,这样一群人就是一「族」,因此,「族者,聚也。」社群日益扩大,对外战争日趋频繁,族群交往复杂,社群成员结构不但渗杂了非血缘成分,同血缘者产生贫富贵贱分化,这时领袖阶层的人便采用另一标识来表示其特殊身份,这就是「姓」。「天子建德,因生以赐姓」,建德即立诸侯,成为诸侯于是有姓,所以姓是统治阶级的专利品,是人为而不是天生的产物。远古之姓,与父母无涉,是特殊身份的表征, 其基础在「德」,也就是建立在所领有的土地、人民基础之上,没有统治的土地人民就没有姓。城邦增长,姓并未无穷繁衍,这是因为「氏」与土地人民的关系逐渐比姓更为密切,而相对的,姓的血缘意义日趋增长,于是就形成了「女子有姓,男子有氏」的制度。封建男子称氏不称姓,古姓只有区别婚姻之作用,因此逐渐式微。春秋以后,贵族名氏之途多端,也不必经天子诸侯批准,命氏制度趋于泛滥,成为编户齐民普遍有姓的前奏。礼崩乐坏、贵族没落,以至郡县取代分封,使命氏制度亦失去意义,姓氏逐渐合一。姓氏普及之初,姓的血缘意义仍不强烈,不过姓氏既经选择,则趋于稳定,尤其在国家户籍登录后,不宜轻易改变,姓的血缘意义于是滋生茁长。因此,不论地方行政组织如何细密,统治技能如何有效,基层社会秩序仍然有多仰赖姓氏-血缘族群。

西周的聚落并不单靠血缘联系,战国以来人口流动,迁徙无常,则更是如此。聚落成员经常改变,但靠着聚落共同体的完整性,再配合什伍制,把新旧成员凝聚在一起,纳入共同体的轨道。一方面聚落变质了, 任何人皆纳入什伍编制 中,抹除新旧成分,有才能之人能够脱颖而出。另一方聚落仍有古风,里邑独立完整性并未消失。春秋以前零散的聚落经过整顿,造成郡县乡里的行政体系后,已为中央政府权力下达地方,铺好畅通的管道。然而中央的实际力量只达到县一层,县以下的乡里凝聚性仍相当强韧,它们自成为完整的有机体。这种特性在春秋前可以作为贵族分治的基础,在战国则成为地方豪杰的温床。汉朝统治者正是巧妙地利用这一特性,褒扬父老,压制少年,以达到维护现实政治秩序的目的。

社会变化,户籍整编,身份齐整,兵源扩充,军制革新,行政系统建立,土地私有权普及,结集历来的改制而成完整的新典,毋宁是水到渠成而且必要之事。「法」「刑」皆为封建城邦已有之物,但彼时的「法」泛指国家制度,近于所谓的「礼」,而非狭义的法律,举凡封建城邦时代的政治结构、军政措施、贵族礼仪、平民农事无不含盖在「法」的范围内。所以法也叫作「制度」或「法度」。与后世法律之法比较相似者反倒是「刑」。然封建时期「刑」的义涵亦甚广,大到动用武力都可以叫作「刑」。封建断狱,近古之典可用,远古之典亦可用;本国旧事可引,外国之法亦可征。究其成分,大概不外「遗训」和「故实」两方面。封建「刑」「法」可分清楚,战国以后,法度之「法」的古典意义逐渐消失,刑罚之「法」的后世意义逐渐普及,又称「法禁」。法遂成刑罚的依据,刑变成法的手段。编户齐民既成国家政权新基础,也开始具备新的法律地位。刑典不再是贵族可以自由裁量的刑书,也不再特别优待礼遇贵族。新形式的法律不但反映了新的政治社会秩序,也作为新秩序的依据,反过来规范、指导政治社会的发展。封建已有刑书,但刑书掌握在统治贵族手中,未曾公布,不让人民知道法律内容。因此,战国铸刑书的重要意义在于法典之公布,而不在于制订。这是因为春秋晚期仗要靠编户齐民来打,财税要靠他们来缴,政权要靠他们来支持。为政者必须颁布刑书,公开承认人民的法律地位,而不再像封建时代那样,将他们排除外。从刑罚的类型来看,则有从肉刑到徒刑的转变趋势,这同样是由于中央政府进一步征用编户齐民的无偿劳力的结果。

商鞅变法企图改造的社会是家家归农,人人奋战的社会。民志能「朴」且「重」,一辈子唯政府之令是听,别无见闻,这是中央集权政府最好统治的社会基础。 相反的,如果人民舍本而事末,则「不可以守,不可以战」;则产约轻徙有远志,好智而多诈。总之,不是「静业一俗」的顺民。商君理想的社会以耕战合一的小农为骨干和基础,禁止贩卖剩余生产,没有杂技声色之耳目娱乐,没有酒肉美味的口腹嗜欲。上山不可狩猎,入泽不可捕鱼,重刑,连坐,不得擅自迁徙,既无知识,又不尊贵学问,性情不躁欲,心志不旁骛,人生目的只知出战入耕,不知其他。耕战合一的编户齐民始兴于山东,而收成于西秦,让深具戎狄性的秦人统一了天下,其关键在于严格的军功授爵制度。

编户齐民之诞生是列国竞相扩大征兵的结果,齐民与战争如影随形。战国早期,为了巩固政权基础,强化力量,小农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休养生息,免于超额剥削,但自战国中期以后,由于战争规模扩张,人力动员更加庞大,兵卒伤亡益发惨烈,破坏物质,阻碍生产,每下愈况,编户齐民终于在绵延不断的战乱和永无止境的赋役中逐渐崩溃。此外,战费的增加,使税率不断提高。齐民在横征暴敛下,很少能够幸免苟全。人民不敢营筑屋室,不敢生育子女,不敢饲养家畜,养生固不欢,送死亦有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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